张瑞端律师亲办案例
吴某某案辩护词
来源:张瑞端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量:681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委托,并经本人确认,由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征求了吴金云本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被告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各证人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被告人猥亵被害人的时间,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之间的供述不一致。

被告人供述对被害人共实施了三次不当行为,第一次是三月份底,第二次、第三次是5月7日下午,而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讲到的第一次是4月份底,第二次、第三次是在5月8日下午。辩护人认为,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在时间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及证人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被告人实施不当行为的次数,被害人本人的前后陈述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供述有明显的出入。鉴于被告人所有的供述前后均一致,我们认为被告人的供述更为客观真实,采信度更高。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中均明确交待其对被害人共实施了三次不当行为,第一次是三月份底,第二次、第三次是发生在同一天即57日。而被害人在第一次做笔录时讲到的是5次,在后面的几次笔录中讲的却是8次,但问及被害人具体每次的时间时均不能陈述,那么其陈述的5次、8次从何而来,其真实性非常值得怀疑?相比较,被告人的供述更为真实可信。

最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不当行为的方式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供述也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查明。

被告人在之前所有的笔录及今天的庭审中也是多次强调其对被告人共实施三次不当行为,第一次是在被害人的要求下用手指按了其胸部,第二次是被害人坐在桌子上,被告人隔着裤子用手拍了被害人的“卡卡”处,第三次也是隔着裤子捏了被害人的“卡卡”处,之前的供述和今天的庭审均能对应一致。而被害人的供述则是被告人抱着被害人,手伸到其衣服和裤子里面,用手指捏和扣的方式,与被告人供述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并不排除其因年纪小,记忆不清或存在他人诱导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告人作为一个精神智力各方面均正常的成年人,既然已经交待了其作案行为,就没必要再对一些细节部分进行隐瞒。其次作为被告人同厂上班的证人包公正在2014年6月1日的供述中讲到几次都是看到被害人主动爬到被告人的腿上,由此可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甚好,并不存在被害人供述的惧怕被告人的情况,也可以排除其他证人讲到的是被告人强拉住被害人等情节。最后,关于方式的问题其他所有证人均没有亲眼所见被告人是如何对被害人实施的,均不能对被害人的说法加以佐证。故我们认为相对而言在对猥亵方式这点上,被告人的供述更能采信。

、本案证据不足,部分存在缺陷。

首先,被害人熊多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被害人母亲的陈述,被害人一共检查了两次,第一次在四月底没有病历,没有病历显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第二次在案发当天有病历,但病历上记载外阴略红,处女膜未破裂。外阴略红不排除小孩子顽皮自身爬高爬低磨擦或虫蛟等导致,与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有必然的联系,处女膜未破裂更不能说明被告人实施了被害人描述的猥亵行为。

其次,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与指控被告人猥亵没有任何的关联性。

根据鉴定意见:所送检的受害人熊多外阴拭子中检出其本人DNA分型谱带。所送检的嫌疑人吴金云血样中检出其本人DNA分型谱带。只是在各人采集的样本中检中其个人的DNA,而没有在受害人的样本中检出有被告人的DNA,故该份证据对本案没有任何的实质意义,反而能证实本案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比较客观真实。

最后,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包括以上所提的两份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的说法,及其他几位证人的证言也均没有看到被告人是如何对被害人实施不当行为,只是转述一个8岁女孩讲的话,且属于传来证据,可信度非常低。因此,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希望法庭能在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加以正确认定。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辩护人以上所讲这些综合一点,就是强调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更为客观真实,在被告人本人所供述事实基础上,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探讨,理由如下: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猥亵他人的立案标准是“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第18条规定“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从以上规定可知,猥亵儿童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熊多,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受伤,没有证据显示给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从所有被告人的笔录中也没有讲到其对被害人实施三次不正当行为是出于性刺激、性满足,而是出于长辈对晚辈的关心疼爱。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按治安案件处理比较恰当。

四、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无任何不良记录,系第一次涉嫌违法犯罪,平时为人处事不错,且年事已高。事情发生后,被告人也表示忏悔,其后也已被羁押2个多月,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

2014820

以上内容由张瑞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瑞端律师咨询。
张瑞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9好评数8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幢1单元316(东阳人民法院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瑞端
  • 执业律所: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3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金华
  • 地  址: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幢1单元316(东阳人民法院对面)